114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黃秀婷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二十一世紀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消上字第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消上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
本案)之
上訴人,聲請交付本案於民國112年3月15日、112年5月31日、112年9月20日、112年10月1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院於112年10月18日就本案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1月8日
宣判,
上訴人雖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113年6月12日以113年度
台上字第38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5至25頁)。則依
上開說明,聲請人遲至114年5月6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1頁),顯逾6個月法定
期間,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靜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