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76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茂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114年度上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十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立法理由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及其
訴訟代理人就案情有長時間發言,為免筆錄記載有所漏列,伊為整理、確認開庭內容及保全證據以維護權益,
爰聲請准予交付114年4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
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