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23號及113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而聲請
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性質上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法院調查
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
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
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
訴訟救助,
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並性質上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