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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喬信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設備等事件(113年度重上字第3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請准調閱民國114年5月9日訊問程序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正者,應定期間先命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規定。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前述法庭錄音光碟,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該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予以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