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邱顯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明分行、劉秀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2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法官迴避,應表明原因,且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27號損害賠償事件法官迴避,並未表明聲請迴避之原因,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具體證據,以釋明法官客觀上有何疑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劉宇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