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邱顯欽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明分行、劉秀玲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2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法官迴避,應表明原因,且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27號損害賠償事件法官迴避,並未表明聲請迴避之原因,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具體證據,以釋明該法官客觀上有何疑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