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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越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章寶  
訴訟代理人  蔡雨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黃兆慶嘗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113年度上字第118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一一八一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一一四年二月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伊法定代理人於本院中表示不主張抵銷之始末,爰聲請交付民國113年12月30日、114年2月6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上開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並未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王 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