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袁渡杰
袁康鵬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樂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法院調查
聲請人是否無資力,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
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30號判決提起
上訴,並以其現無收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惟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出
本件上訴
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