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新誠水電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李依榛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74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許可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七四四號事件如附表所示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李依榛起訴請求伊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744號歷次準備程序期日陳述關於借貸當事人如何區分之陳述互為矛盾、前後不一,伊為對此表示意見,
爰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伊法律上之權益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744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