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羅蘋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上訴人大享多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9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
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9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6日、11月14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因
兩造對事實、法律爭點仍存歧異,就本院當庭關於鑑定建議之
諭示事項亦有再為確認必要,
爰依法聲請准予
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90號事件之被
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理由,其聲請交付
本件訴訟民國114年9月26日、11月14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劉奕榔
法 官 盧軍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