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張邱那寶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3年度上字第40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請准調閱民國113年8月29日、同年12月12日、114年2月27日、同年3月28日、同年5月8日、同年6月13日、同年8月8日及同年9月16日
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規定。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前述法庭錄音光碟,
惟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該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
爰依
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
予以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