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張邱那寶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3年度上字第40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06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9日、113年12月12日、114年2月27日、114年3月28日、114年5月8日、114年6月13日、114年8月8日
準備程序期日及114年9月16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後續救濟程序及相關民事爭訟之準備,需確認
本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對證據之即時說明、
當事人陳述及攻防情形,是否與
裁判理由
所載內容一致,俾利依法主張權利,維護
法律上利益,
爰聲請交付如主文所載期日之法庭錄音碟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0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當事人,其為後續救濟程序及相關民事爭訟之準備,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
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