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助順工程有限公司
繆忠男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真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建上字第4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
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一三年度建上字第四四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被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時,曾主張「
系爭事故發生之處所,不能施作護欄,因為一旦有護欄在該處,於實施模板吊運時,工作人員需跨越護欄,將造成更大的危險」,
惟該準備程序筆錄並無
上開意旨之記載,為明瞭被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當庭所為陳述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有聽取114年1月13日庭期錄音內容之必要,為此聲請
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
本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
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應可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為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