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信穎營造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洪廷玠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112年度建上字第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建上字第十八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之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因
本件民國114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尚有未明、未完整之處,為維護聲請人
法律上利益,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建上字第1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於前開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卷內文書除涉及
當事人或
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
之虞,或其他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參照)。
三、
經查,聲請人以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有未明、未完整之處,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為由,而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堪認已敘明理由,且
上開筆錄亦
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自不得不予准許或限制,聲請人為當事人,其聲請交付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之114年1月8日法庭錄音光碟,依上說明,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