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陳翠華即禾盟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瑞智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欠款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
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32號返還欠款等事件民國114年1月21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
交付法庭
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32號返還欠款等事件之被
上訴人,其
為明瞭開庭內容,
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
錄音(見本件聲字卷第1頁),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依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
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
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林尚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