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葉農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博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代理人李彥慶、博拓國際智權事務所兼
法定代理人林宗武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6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伍日內,
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 由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
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再審聲請不合法,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68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
惟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則裁定
駁回其
再審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