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上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曾王美麗
曾玲婷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合盛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6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億2,646萬2,628元,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282萬6,478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提出具
上訴聲明之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