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國企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國企國際家具股
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黃正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關於「法官謝永昌」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許純芳」。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
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