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重上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永岩行銷有限公司
鄭凱威律師 吳承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15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