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上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曾增銘律師
徐宗聖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退還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1,510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原法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係經本院發回更審後所為之裁判,上訴人對該判決再行上訴,依上規定免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114年3月4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萬1,510元(見本院卷第17頁),顯屬溢繳,爰依其聲請以裁定返還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