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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重上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克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rsten Nielse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曾增銘律師
            徐宗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1,510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原法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係經本院發回更審後所為之裁判,上訴人對該判決再行上訴,依上規定免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114年3月4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萬1,510元(見本院卷第17頁),顯屬溢繳,依其聲請以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