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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重上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SUNLIT FASHIONS(PTY)LTD



法定代理人  曾琡雅(TSENG, SHU-YA)   

                      送達代收人  陳怡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理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4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