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上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馬
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貼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44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60萬0,1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具
上訴聲明之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