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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重上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46號
上訴
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釩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光正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
人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吳書緯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就上訴人實際施作工項及保固期是否屆滿
等情
尚有欠明瞭之處,
爰
命
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