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參 加 人 萬達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參加人就
上訴人創光開發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周憶筠間請求支付價金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3日內,繳納參加訴訟
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
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支付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均係以「參加人」名義為陳述(本院卷第101-107頁),應認係聲請參加
本件訴訟之意,
合先敘明。又參加人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茲限其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