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參 加 人 萬達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參加人就
上訴人創光開發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周憶筠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此乃聲請參加訴訟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參加人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同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3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繳納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可證(本院卷第137、157-163頁),其聲請參加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