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9號
上 訴 人 豐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改制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間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五日內提出
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書。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未依
上開規定
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
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
補正,依同條第4項規定,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上訴。
二、
上訴人就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
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書。茲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
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
委任書,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