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再字第19號
再 審原告 財團法人艋舺清水巖祖師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就民國113年4月2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38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萬8,680元【358,000×(13.59+0.79+14.08)=10,188,680】,應徵再審
裁判費18萬0,25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