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再字第8號
再 審原 告 惠陽電腦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國防部間確認軍品契約
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2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72萬9230元,應徵
裁判費37萬218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