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金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琪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福珊律師
一、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之
法定代理人原為施瑪莉,
嗣變更為吳佳曉,並於113年9月16日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乙節,有民事
聲明承受訴訟狀 、經濟部113年9月2日經授商字第11330158500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40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