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貴發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路得健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114年度金上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伍拾元,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6月3日對本院114年度金上字第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核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14年1月1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3萬735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