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上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廖冠宜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謝秀如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侵害配偶身分
法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115年度上字第39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 ,發回更為審理。查本院115年度上字第395號係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4萬6,125元,
惟上訴人
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4萬6,125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
上訴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