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上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高燈能
複 代理 人 林美伶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3.關於「1萬6,60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萬6,065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