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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上更一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更一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謝紹祖  
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上訴 人  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廖嘉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再者,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就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合法代表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存有爭議,兩造就該爭議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事件,關於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存有爭議,上訴人主張其為被上訴人法人股東渴望系統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渴望公司)之唯一董事,渴望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3日違法將其解任,並改選張豐堂為董事,由張豐堂於110年3月29日以渴望公司代表人身分召開被上訴人股東臨時會及選任董事,再由新任董事召開董事會選任新任董事長,因渴望公司上開改選董事之程序應屬違法,此關係本件被上訴人是否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其已另案對張豐堂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現經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87號事件審理中等情,有卷附另案裁判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5、31至33、119至129頁)。茲審酌關於被上訴人是否經合法代理,為本件裁判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且兩造均同意在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1至13、47至48、69、114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溫祖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