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字第25號
再 審原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再 審被 告 瑞慶鐵材有限公司
再 審被 告 駱張吉香
駱瑞鈴
劉昱良
劉馨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568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
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裁判事項,當事人對於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
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19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再審原告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對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6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對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0號判決(下稱原
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惟原確定裁定係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所提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裁定,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
專屬最高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
移送於
最高法院。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裁判,併為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