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抗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玉琴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本院115年度抗字第5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蔡子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