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易字第37號
再審 原告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15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可稽。因再審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及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考,依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