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易字第38號
再審 原告 馬宣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45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
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合法要件。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45號確定判決中關於判准再審被告請求再審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萬2,370元本息提起再審之訴,是
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