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易字第38號
再審原告 馬宣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45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4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經本院於115年6月30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303頁)。
惟再審原告
迄未依限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可考(見同上卷第307-313頁),依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