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易字第73號
再審原告 陳明英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林詩珊、王林恩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5,720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5,5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