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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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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勞抗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陳冠維  


相  對  人  星特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羚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理由欄關於如附表「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誤載部分」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後部分」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誤載部分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後部分
所在處
誤載部分
主文欄第二項本文


抗告人以新臺幣伍拾貳萬元為相對人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抗告人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理由欄第六項
然抗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假扣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然抗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假扣押,為有理由,依勞動事件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定抗告人供擔保金額後,准許假扣押。
理由欄第七項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本件抗告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