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抗字第35號
抗 告 人 唐芝貞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大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