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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勞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王偲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勞上易字第六二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一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之上訴人,因訴訟上需要,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4條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