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修沁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徐鳳卿、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
勞訴字第251號裁定提起
抗告,並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
假扣押、
假處分、
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原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5年度勞抗字第26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以114年度救字第15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該裁定業已確定,此有該訴訟救助卷宗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其效力自及於抗告,而得暫免繳納抗告費,其再行聲請訴訟救助,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