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上 訴 人 傅文昱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兼
訴訟
代理人 何讃益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5
設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審上移調字第203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上訴事件:(原本院114年度審上易字第1349號)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5協商及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翠華
調解委員 羅麗雲
上訴人兼傅文昱訴訟代理人 何讃益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上訴人願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其給付方法為:上訴人於民國115年9月15日前將
上開款項匯入被上訴人設於台北富邦銀行延平分行(銀行代碼:012)帳戶(戶名: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如不
按時履行,上訴人應加給付被上訴人懲罰性
違約金220萬元。
二、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訴人兼傅文昱訴訟代理人 何讃益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調解委員 羅麗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十七庭
書 記 官 蕭麗珍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