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捷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
債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萬4,634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8萬1,04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