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1006號
抗 告 人 賀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之
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之
抗告人「賀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賀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