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1235號
抗 告 人 廖玉鈴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
準用之。
二、抗告人不服民國115年6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
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