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156號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115年度抗字第15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依第495條之1第2項
準用第46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再抗告代理人。再抗告之人如未依法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抗告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
二、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1月28日115年度抗字第156號裁定聲明不服再為抗告,
惟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蔡子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