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365號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115年度抗字第36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再抗告人
迄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提出再抗告理由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
準用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