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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抗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445號 抗 告 人 OOO
相 對 人 AAA
不公開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 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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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