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619號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 謝諒獲
相 對 人 井強企業有限公司(即張黃秋琴之承受事件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正宗(即張黃秋琴、張芳生之承受事件人)
相 對 人 郭傳薰
郭黃阿雪
林書賓
張宥宥(即張黃秋琴、張芳生之承受事件人)
張惠茜(即張黃秋琴、張芳生之承受事件人)
張綉馨(即張黃秋琴、張芳生之承受事件人)
張佳樺(即張黃秋琴、張芳生之承受事件人)
上列
當事人間發還
擔保金聲明
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張正宗、張宥宥、張惠茜、張綉馨、張佳樺為張芳生之承受事件人,續行本件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相對人張芳生於本院113年度抗字第826號程序中之民國113年6月18日死亡
,有張芳生除戶戶籍謄本可證(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53號個資卷第7頁),其
繼承人為
張正宗、張宥宥、張惠茜、張綉馨、張佳樺,且均未拋棄繼承,有各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53號個資卷第9至15、23頁、本院113年度抗字第826號卷第383頁、本院卷第27至31頁)。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事件,為利程序之進行,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
依職權裁定命
渠等承受事件續行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